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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99326号“大自然室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3: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96号
申请人: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何承干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9799326号“大自然室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植物床垫家具行业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2380号“大自然及图”商标、第10350039号“大自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公司照片;3、产品介绍手册;4、销售市场范围、销售合同及发票;5、申请人全国各地门店照片;6、淘宝、天猫的销量排行;7、相关排名;8、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9、荣誉;10、广告合同及发票;11、发布的广告实物图;12、相关报道;13、专利获得的奖项;14、民事判决书、调解书;15、申请人所做公益事业;16、在先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该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20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棕纤维弹性床垫”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大自然室鑫”与引证商标一、二“大自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或塑料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对于争议商标在该部分类似商品上不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大自然”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床垫相关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大自然”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异,其注册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具;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枕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大自然室鑫 商标 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