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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885466号“VI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3: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10号
申请人:宋亦帆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信逍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39885466号“VI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仅为其指定的服务的通用名称,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被申请人将文字“VIP”注册为商标,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占用,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注册,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收录,或该文字已为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公众广为使用和认知,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