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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1470号“官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4: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85号
申请人: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1470号“官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其主要来源于申请人水电站项目“官地水电站”,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既具备强烈的可识别性与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地镇的百度百科;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明及各媒体的报道;其他类别官地商标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官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