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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96488号“贵小康复兴皇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5: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57号
申请人:谢正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96488号“贵小康复兴皇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贵小康复兴皇玺”不宜作为商标用作商业使用,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为《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知名度因素及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