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077148号“丝路央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9: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51号
申请人:哈密市建营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7148号“丝路央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645号“丝路”商标、第13275828号“丝路农庄”商标、第17705474号“丝路天下”商标、第19600875号“丝路网商”商标、第4263138号“新丝路 NEW SILK ROAD”商标、第18242715号“丝路庄园”商标、第17562409号“丝路驿站”商标、第38546433号“丝路田园休闲养生度假区 SLTY”商标、第20396400号“金丝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的第63834375号“丝路央厨”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丝路央厨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7043211号“茶屋道CHA WU D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