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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32035号“神龙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0: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62号
申请人:陕西神龙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世脊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51332035号“神龙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74件商标,涵盖19个类别,诸多商标缺乏显著性,注册通用词汇,申请注册知名人物名称侵占公共资源、或是与他人名下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无关商标,并非正常使用,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神龙”品牌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神龙”为申请人商号,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商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明知申请在先使用且知名度较高的“神龙”品牌,仍将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且主要生产的类似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2、申请人所获得荣誉;
3、申请人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以及生产订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医用糖果;兽医用药”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使用在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相同或类似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本案中,证据2部分证据显示的品牌为“汉莲及图”、“百草龙”;证据3部分证据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部分证据未体现商标,综合在案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0496690号“大衣哥”、第50493107号“大衣哥”、第50947975号“金刚川”、第51034995号“史努比 SNOOPY”、第51845476号“库里南 CULLINAN”商标、第51847706号“库里南 CULLINAN”商标、第51854179号“奥妙AOMIAO”商标、第51987186号“快手”商标、第51981202号“斗鱼”商标、第51965358号“杜蕾斯DUREX”商标、第52441908号“特斯拉 TESLA”、第52770269号“佳洁士”、第52762522号“阿玛尼”等多件与他人艺名、电影作品、商标、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等,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神龙王 商标 陕西神龙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