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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67554号“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1: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81号
申请人:山东趣相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67554号“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77817号图形商标、第62805445号“爱缔尔婚礼 D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商标详细截图。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虽经特殊设计,但仍可识别为“爱及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