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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3724号“全天然 All Natur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1:32关于第68033724号“全天然 All Natur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15号
申请人:深圳唯之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3724号“全天然 All Natur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过多年的市场运作,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绑定为唯一合法的化妆品品牌,且申请人已有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8665号“adina for life all Natural及图”商标、第16427349号“安美奇 ALLNATURE及图”商标、第20542791号“ALLNATURE”商标、第6165387号“安美奇 ALLNATURE”商标、第21730301、27765291号“ALLNATURE”商标、第30646911号“Serendipity ALL NATUR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读音等方面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版权登记证;检测报告;产品包装照片与其平面设计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甜食;酱油;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小麦为主的零食小吃;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饼干;咖啡饮料;果汁;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全天然 All Natural”,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盒饭;面条;寿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该标志所包含的“全”具有“整个;完全;都”等含义,“天然”意为“自然存在的;自然产生的(区别于“人工”或人造)”,将其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全天然 All Natural 商标 深圳唯之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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