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51120号“LD LAIDU TERMIN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1:50关于第67551120号“LD LAIDU TERMINA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37号
申请人:广州莱渡端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1120号“LD LAIDU TERMIN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98437号图形商标、第59371078号图形商标、第8554416号“新煤 LD”商标、第7565228号“联盾”商标、第5066324号“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视觉效果、指向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连接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晶体管(电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LD”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