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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2885号“山行海宿 Mountains and sea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2:21关于第64182885号“山行海宿 Mountains and
sea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10号
申请人:钟祥市箐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2885号“山行海宿 Mountains and se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312725号“山和海”商标、第59326016号“山有海科技 Mountains and sea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8736713号“山有海科技 Mountains and sea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显著部分、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露营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