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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47104号“3S PROT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3: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08号
申请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7104号“3S PROT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数英组合形式的商标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已有商标获得注册,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同时,经申请人大量广泛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材料;申请人官网及公众号情况;公众号认证费用及发票;产品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3S PROTECTION”,该标识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3S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