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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027714号“短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3: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26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酷溜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4日对第32027714号“短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524151号“优酷”商标、第28685517号“优酷”商标、第8605955号“搜酷”商标、第9169355号“找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优酷”的抄袭摹仿,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淡化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义务,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具有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抢占社会公共资源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市场的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五、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和来源等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今日头条与优酷达成短视频内容的授权合作;2、申请人“优酷”系列商标获得保护的在先案例;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报告、名下商标列表、注册行为识别报告、摹仿在先商标的情况说明;4、资讯类短视频;5、申请人名下“短酷”商标信息;6、类似情形案例;7、申请人官网截图;8、“优酷YOUKU”百度百科介绍;9、媒体报道;10、专利授权情况、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11、研究报告、统计报告、相关报道;12、广告合同、协议及发票;13、所获荣誉;14、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优酷”商标具有明显差异,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基于被申请人正常经营的需要,绝非抄袭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其第13005246号商标的重新申请,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且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并没有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质量、来源的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三、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短酷”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优酷”、“搜酷”、“找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短酷 商标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