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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41346A号“好百姓 HAOBAI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9: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89号
申请人:广州合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好百姓智慧药房(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21141346A号“好百姓 HAOBA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百姓好”是申请人旗下主营品牌之一,经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的联系,并未广大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43379号“百姓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同行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极具不正当性,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且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2、类似案件裁定书;3、申请人介绍;4、店铺页面;5、药房营业执照;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该注册人名义于2023年1月16日经我局核准由好百姓健康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好百姓智慧药房(深圳)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好百姓”与引证商标“百姓好”构成相同,在呼叫、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所指之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外,鉴于我局已经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好百姓 HAOBAIXI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