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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74222号“Green Vall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9:0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42号
申请人:北京数字绿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绘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4222号“Green Val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既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特点,也没有夸大宣传,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GREEN”可译为“绿色”,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以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Green Vall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