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577729号“袁记肉夹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9:05: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2612号重审第0000005294号
申请人:靳金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02612号《袁记肉夹馍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29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64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1504782号“袁记串串香 YUAN'S HOT POT”商标、第19314223号“袁记串 香”商标、第51494367号“袁记串串香”商标、第6288610号“袁记串串香YUAN'S CHUAN CHUAN XIANG”商标、第32842640号“袁记串串香”商标、第7205254号“袁记罐香王YUANJIGUANXIANGWANG”商标、第55048906号“袁记串串香 YUAN'S CHUAN CHUAN 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仅为养老院,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托儿所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是对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撤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应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第58550031号“袁记云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厨房操作台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60334506号“袁记崇膳YUANJI CHONG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袁记”,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袁记肉夹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