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119359号“華中科技大学 70周年校庆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0th ANNIVERSARY 1952-2022
发布时间:2023-10-18 08:39:12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0th ANNIVERSARY 1952-2022 7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71号
申请人:华中科技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9359号“華中科技大学 70周年校庆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0th ANNIVERSARY 1952-2022 7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建校70周年设计的校庆商标,文字部分表明了申请人建校70周年的事实,图案是申请人教学楼及广场剪影和数字“70”的组合。申请商标的图案和文字积极向上,不具有任何贬义,其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9661号“華中大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历史沿革、官网页面、排名情况;申请商标设计思路;国内大学建筑教学楼图片;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华中大学”百度百科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禁用性条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華中科技大学 70周年校庆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0th ANNIVERSARY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