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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75706号“微笑故事 smile stor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14: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04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稚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48775706号“微笑故事 smile sto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827661号“微笑节 weixiao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这种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会对商标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材料和相关认证证书;
2、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
3、广告支出审计报告;
4、纳税证明;
5、在先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行业不同,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出于实际经营所需申请争议商标,不存在“搭便车、傍名牌”之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搜索“微笑故事 smile story”的页面信息截图;
2、被申请人“小黑托昵 BLACK TONNY”商标在淘宝等网站销售商品的页面信息截图;
3、中国商标网查询页面信息截图。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审查在“会计;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89期(2022年4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亦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微笑故事 smile 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