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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45775号“ZTK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28: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74号
申请人:河北中天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5775号“ZTK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315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96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0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7703号“中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397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治疗服务、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准使用的医院、美容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ZTK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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