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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4664号“星乐享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0: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59号
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麦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4664号“星乐享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4018号“星享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20306235号“星乐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二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星乐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