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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65855号“ForeseeB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3: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06号
申请人:杭州孚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5855号“Foresee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57150号“芙汭 FORENEE”商标、第47687527号“FORENEE”商标、第G1155310号“FORESEEN”商标、第40391660号“FOREN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处于专用权期限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Foresee”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主要认读英文“FORENEE”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处于专用权期限宽展期内,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ForeseeB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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