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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67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40:08关于第664867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49号
申请人:宁波耀通管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盛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6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63793号商标、第107116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已并存注册,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证书;公司照片;产品照片;名片照片;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东方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