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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3965号“東方傳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48: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00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传统医学诊所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3965号“東方傳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43657号“东方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374932号“东方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東方傳統”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成文字“东方传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医疗保健;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医疗诊所;整形外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的文字“東方傳統”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東方傳統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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