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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9922号“标里标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49: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52号
申请人:大拇指征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9922号“标里标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形成特定指向性,其行为合法合理,理应被初步审定。申请商标通过比拟的手法展示,并不影响其识别产品来源的特点。申请人经过经营推广已经使得“标里标外”成为公众所熟知的品牌,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已有与申请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第41类别服务上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标里标外”商标注册证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里标外”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标里标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