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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17367号“仓奈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5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53号
申请人:广州幻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7367号“仓奈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69949号“仓川奈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产品照片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仓奈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