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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8860号“博足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52: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58号
申请人:普罗芙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8860号“博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事提供足部护理产品,申请商标非固定词语组合,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一般不会将其认知是对足部有护理或治疗功效的含义,不易对商品的质量、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不会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官网及申请人品牌网络介绍、其他搜索引擎对“PROFOOT”搜索结果、网络购物平台对申请人的搜索结果、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品牌介绍、申请人商品照片、商标注册资料、类似案例及商标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含药物的护足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博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