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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1690号“新港长丰 XINGANGCHANGF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53:27XINGANGCHANGFENG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52号
申请人:湖南新港长丰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德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1690号“新港长丰 XINGANGCHANG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长丰”文字,但其整体上具有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