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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42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54:04
汝芝颜 ruzhiya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883436号“甄泰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汝芝颜 ruzhiy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