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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08795号“Tran-Q Cl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0: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01号
申请人:NOK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8795号“Tran-Q C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Tran-Q”是申请人独创的词,没有固定含义,更没有如“新型毒品”这样的负面含义,用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及网络检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TRANQ”为一种新型毒品,申请商标“Tran-Q”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Tran-Q C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