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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80384号“帮帮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5: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67号
申请人:苏州麦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0384号“帮帮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37429号“帮帮堂企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05037号“玩具帮帮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87531号“腾讯游戏帮帮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23094号“帮帮留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186243号“帮帮留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711026号“帮帮留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709861号“帮帮谈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590806号“帮帮爱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帮帮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