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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65846号“昭君酒厂ZHAOJ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5: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19号
申请人:湖北屈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祈年殿知识产权服务(湖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5846号“昭君酒厂ZHAOJ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96号、第15872730号、第5723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一至三)。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及关联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证、广告宣传、销售、产品照片、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昭君酒厂ZHAOJ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