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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9253号“喵小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8: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13号
申请人:汕头市涌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顶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9253号“喵小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12829号“喵小仙”商标、第17615233号“喵小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理念、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可可;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铁观音茶;茉莉花茶;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可可;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铁观音茶;茉莉花茶;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喵小纤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