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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8395号“盐味农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49号
申请人:海盐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498395号“盐味农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58678号商标、第35836051号商标、第336049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相同,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咨询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人事咨询管理;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咨询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盐味农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