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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91583号“兰瑞香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04号
申请人:成都尔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企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1583号“兰瑞香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9318号商标、第13921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乐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兰瑞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