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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5608号“SELAHAT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6: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05号
申请人:瑟拉杭汀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5608号“SELAHAT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83193号“SELAHA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程序,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列表、宣传图片、报关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SELAHATIN”与引证商标英文“SELAHAT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SELAHA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