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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4827号“Amicoip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6: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42号
申请人:和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474827号“Amicoi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5772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Amicoip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