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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19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7:21关于第681019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02号
申请人:东莞林亓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彼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1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80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686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授权证明、评价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火狐护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