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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9665号“IMAGIN.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7:59关于国际注册第1669665号“IMAGIN.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10号
申请人:IMAGIN.STUDIO B.V.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9665号“IMAGIN.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75560号“IMAGEN”商标、第55910916号“IMAZIN”商标、第4059205号“IMAGI”商标、第26242915号“IMAGIC”商标、第8990955号“IMAGIC”商标、第3549747号“IMAGI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三至六正处于商标撤销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网络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IMAGIN”与引证商标二“IMAZ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审查,引证商标五的撤销结果不会对上述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五的撤销结果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网络一项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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