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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2352号“MRT 美益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0: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60号
申请人:成都盛天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2352号“MRT 美益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68216号“天美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52100号“美亿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18541号“美亿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982089号“美益天·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812845号“美林益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豆奶;杏仁浆;花生浆;以杏仁浆为主的饮料;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豆浆;乳酸饮料;奶替代品;奶茶(以奶为主);液态酸奶;凝固型酸奶”复审商品。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6月27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美益天”与引证商标四的构成文字“美益天·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奶;杏仁浆;花生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植物奶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是否在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及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MRT 美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