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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00226号“粤宏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3: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96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杰大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0226号“粤宏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4536号“宏大 HONGDA及图”商标、第53968615号“粤鸿大”商标、第16759516号“宏大”商标、第15489669号“宏大”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他人预订电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粤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