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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4358号“寒暑迹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5: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30号
申请人:董新妍 委托代理人:北京阅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4358号“寒暑迹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应有的显著性。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寒暑迹录”可理解为“寒暑轨迹记录”,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寒暑迹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