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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42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7:00关于第665142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01号
申请人:洪子祥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4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一畆泉精酿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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