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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71956号“CM Cozy Mo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0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87号
申请人:重庆市重棉家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1956号“CM Cozy Mo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28182号“Cosy mo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66948号“MC MUSCU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263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2192号“MC MUSCU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并且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具有特定的来源指向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性联系,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会损害申请商标的相关消费者利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及品牌简介、申请人“重棉家纺”被评为重庆老字号证书、品牌形象设计系统代理合同、门店照片、相关宣传及使用截图、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及出货单、申请人取得的相关作品登记证及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Cozy Moment”与引证商标一“Cosy moment”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CM”与引证商标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MC”及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中“Cozy Moment”可译为“舒适的瞬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CM Cozy Moment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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