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55663号“效益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17: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16号
申请人:河北嘉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5663号“效益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79832号“效益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效益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