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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94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20:30
咿哲YIZH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版权登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书及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查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绿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咿哲YIZH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