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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1133号“颐参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23: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54号
申请人:刘鑫一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1133号“颐参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6137号“頤参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表明商品的原料特点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已有多件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90462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汉字“颐参堂”构成,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该词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甲壳动物(非活)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颐参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