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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6279号“氢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23: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02号
申请人:上海氢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6279号“氢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申请商标相同情形的商标已通过审查。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显著特征也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氢醒”使用在所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未提交充分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氢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