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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6375号“晓万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28: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80号
申请人:广州赛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6375号“晓万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独立含义,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地名相联想。其他包含“万象”文字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专利信息;“万象”释义;关于万象的介绍、报道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分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晓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