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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5693号“粤之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08号
申请人:广州粤之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5693号“粤之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01324号“达西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三、申请人类似商标申请注册被驳回时并未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组合部分“粤之味”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人类似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等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粤之味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