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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3905号“奥小腰 aoxiaoy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2: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32号
申请人:河南本立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3905号“奥小腰 aoxiaoy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奥小腰 aoxiaoy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