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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41576号“W WUNDERLI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3:07关于国际注册第1241576号“W WUNDERLI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03号
申请人:WUNDERLICH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41576号“W WUNDERLI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1类、第12类和第18类商品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1480号商标、第4547043号商标、第17637881号商标、第4547044号商标、第168079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1、12类和第1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请求。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电子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12和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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